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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被判承担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商标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是全国首例判决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案件。

  该案中,原告南京某公司于早年至今经营的“某贝驾考”网站及多款名为“某贝”或“某贝驾考”的手机软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4年,上海某公司提交了“某贝”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西安某科技公司从上海某公司处受让了“某贝”商标,并授权所持股的西安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西安某公司随后上线了与南京某公司同名的“某贝驾考”手机软件。当年4月,西安某公司在多个手机应用商店投诉南京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平台下架相关手机软件,并发函提出欲收购南京某公司股权。经审理,法院二审判令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贝”字样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贝”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附: 

【案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39号

【案情简介】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企业。2007年,该公司注册了“元贝驾考”网站, 2014年之后,该公司又申请登记以“元贝驾考”或“元贝”为名的数款软件著作权并在“360市场” “小米市场” “阿里PP助手”等手机应用商店上线,累计总下载量2亿多次。2015年6月14日,长期囤积商标的上海某公司注册 “元贝驾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西安某公司在短期经营并下架“热爱学车”软件后,于2021年1月13日从上海某公司受让取得“元贝驾考”商标及“元贝驾考宝典”应用软件,并授权其持股的西安某科技公司使用。西安某科技公司上线手机软件名称为“元贝驾考”,并投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元贝”“元贝驾考”等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裁判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元贝”原注册人上海某公司的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模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注册商标受让人不能仅以该商标已经注册为由抗辩免除不正当竞争责任。被诉侵权公司在受让涉案商标前,该商业标识已在驾驶员考试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理应知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元贝”字样作为标识和企业名称进行驾驶员培训经营情况下,不但不合理避让,反而积极寻求受让“元贝”商标,且受让的商标又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结后,省高院向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局发送了调查恶意抢注行为人上海某公司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目前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积极开展调查。

【典型意义】

该案是数字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企业商标专有权、打击恶意注册商标受让人,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责任,维护了正常商业竞争秩序。通过对恶意抢注商标受让者的有力打击,使恶意抢注商标受让人的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推动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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